问题 | 省政府对国民政府之关系问题决议案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关于省政府与国民政府关系的决议。1926年10月20日中央各省联席会议通过。该法规定省政府的权限为办理省内事务,两省以上有关系之事,或全国有关系之事及外交事务,归国民政府办理。国民政府和省政府的财政界限划分明确后,省政府管省财政,国民政府管国家财政。各省可以设立维持省法及治安秩序的军队,其数额须由国民政府核定,必要时受国民政府调遣。县政府不得组织军队。国民政府根据政治、军事、外交需要设立国家军队。省政府各厅,受国民政府有关部的监督指挥。地方司法由省政府办理,但省高级法院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部,省监狱由省司法厅管理;国民政府司法部酌情于各省设立国立监狱和大理分院。各省大中小学由省政府按中央的教育方针管理。国民政府监察院得在各省设立监察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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