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释义 | 1979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月5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作了修改,重新公布。共3章4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领导体制等问题;第二章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立,以及审级管辖范围和权限;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规定了审判人员的资格、任免、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设置及任务等。该组织法是在法院工作走向正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任务后制订的。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对法院的任务作了新的规定,突出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反映了国家对历史经验的总结。(3) 改变了人民陪审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使修订后的条文更有利于贯彻实施。参见(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4) 取消了原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规定。并对各级人民法院设置经济审判庭问题和审判人员必须具有专门法律知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该组织法肯定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及需要,修改并增写新的内容,从而促进了中国审判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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