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释义 |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作了修改。共3章、41条。第1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的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任务;人民法院的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并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第2章为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3章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规定了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条件,选举、任免、撤换的权限所属和程序、任期;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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