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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4日公布施行。共6章39条。第1章为通则,主要规定:全国设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三级两审制;实行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和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制度。各族人民均有使用其民族语言诉讼之权。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第2至第4章对县级、省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作了规定。第5章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署的关系作了规定,主要有:人民检察署对其提起公诉的案件,应由检察人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参加;对于人民法院径行调查、审判的刑事案件或重要民事案件,亦得参加。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署起诉的案件,如认为有退回重行检察必要时,得将原案退回检察署。人民检察署对其起诉或参加的案件,如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当,得提起抗诉,送上级法院审判;对已确定的判决如认为确有重大错误,亦得提起抗诉,请予依法再审。第6章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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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