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官制 |
释义 | 北洋政府时期有地方官制法规,共十六条,中华民国三年(1914)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依此官制规定,总理一省政务的民政长改称巡按使,行政公署改为巡按使公署,取消原行政公署所设各处司,而在巡按使公署内设置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以及其它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委托,得发布省令。对所辖地方官吏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或妨害公益、侵越权限时,得予以停止或撤销。对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付惩戒的,呈报大总统请付惩戒,并咨陈内务部(有贪劣款迹的得迳行撤任);认为应予奖励的,办理相同。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有权稽核赋税出纳和考核经征官吏;凡经征官吏的任免奖惩,由财政厅长呈请巡按使核办,并转咨财政部。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有权稽核司法经费和考核司法官吏;凡各县承审、管狱等员的任免奖惩,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呈请巡按使核办,并转咨司法部。对所辖以及政府委任监督的各高级官吏,每半年将办事成绩并出具密考,呈报大总统考核。民国五年(1916)七月六日黎元洪再把巡按使改称省长、巡按使公署改称省长公署,但在制度上并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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