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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政府组织法
释义

省政府组织法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行政组织法规。1925年7月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1944年4月28日第7次修正。共18条。规定省设省政府,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省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得依法发布命令;对所属各机关及县市政府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或其他不当情形时,得停止或撤销。省政府置委员7至11人,由行政院会议议决,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行使政权。置主席1人,由行政院会议议决,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省政府委员会有权议决的事项是:发布命令;建议中央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停止或撤销所属各机关及县市政府的命令或处分;地方行政区划的确定或变更;预决算;处分省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事业;省行政设施或变更;省政府所属全省荐任以上公务员或其他所属机关主管人员的任免;咨调省内国军及督促所属团警绥靖地方;地方自治监督;向省参议会提出议案;主席或其他委员提议事项。省政府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厅,秘书、会计两处;于必要时,得由行政院提经立法院议决,设置专管机关,隶属于主管厅。省政府各厅置厅长1人,由行政院会议议决,就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会计处置会计长1人,均简任,分别综理各该厅处事务,指挥所属职员及机关。各厅于不抵触中央法令及省政府委员会决议的范围内,得就主管事务对所辖机关发布命令。各厅处间发生权限争议时,由省政府呈请行政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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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