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队 |
释义 | medical unit根据《1977年日内瓦第一议定书》规定,“医疗队”指“为了医务目的,即搜寻、收集、运输、诊断或治疗——包括急救治疗——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或为了防止疾病而组织的军用或平民医疗处所或其他单位。”医疗队包括医院和其他类似单位、输血中心、预防医务中心和院所、医药库和这类单位的医药储存处。医疗队可以是固定的或流动的,常设性或临时性的。从其所依附的国家,医疗队可以分为三种:(1)交战国的医疗队;(2)中立国和非冲突国的医疗队;(3)经本国政府同意的各国的红十字会和其他自愿救济团体。医疗队的人员包括在医疗队专门从事寻觅、搜集、运送、医治伤病员及预防疾病的医务人员和专门从事管理医疗队工作的职员。曾经受过特别训练以备于必要时充当医院卫生兵、护士或辅助担架员,以便从事收集、运送或诊疗伤病员的人员为辅助人员,但如其执行任务时被敌方拿捕,应享有正式医务人员的同样待遇和保护。医疗队的物资包括:作为固定设施的医院、流动医疗队的野战医院、救护所内的医疗器材、物资、运送伤病员的设备、医务飞机、医院船只。医疗队无论何时,均应受尊重和保护,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冲突各方应相互通知固定医疗队的位置,但不得因未通知而免除任何一方对医疗队的尊重和保护及不攻击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利用医疗队掩护军事目标不受攻击。冲突各方应尽可能保证医疗队设在对军事目标的攻击不致危害其安全的地方。在任何情况下,不论谁是受益者,任何人不应因进行符合医疗道德的医疗活动而受惩罚。冲突各国、中立国家和其他非冲突国应当努力保护医务和宗教人员及医疗队和运输工具使用红十字标志,能得到识别。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