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九世纪秘鲁宪法 |
释义 | 1821年7月28日,秘鲁正式宣告独立。1822年9月20日,南美洲南部解放者圣马丁召开秘鲁议会并授权议会制宪,1826年11月议会颁布宪法,因当时政治动乱而未得实施;主要内容,议会是统治秘鲁的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处于其完全支配之下;总统由议会选出,是立法机构意志的忠实执行者,无权制定或否决立法。1826年12月,秘鲁终身总统玻利瓦尔使议会接受并通过了以玻利维亚宪法为蓝本的宪法,因玻利瓦尔1826年底放弃权力离开秘鲁而未施行;其特点是,增设监察院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立,行使复审议会通过的法律、解决立法与行政部门间的争执等最后抉择权。1828年秘鲁议会制定和颁布宪法,根据前两部宪法的弱点,加强了总统的权力。1834年宪法在实行分权制和两院制立法机构、设立国务委员会协助总统并在议会休会时监督与限制总统等许多方面与1828年宪法相似,最突出的特点是对军队的影响加以限制,赋予议会规定武装部队数量与组成的权力;建立由议会推选的最高军事参议院作为文官控制军队的进一步手段;军人晋升以战功为唯一依据;除非出缺不得任命额外的军官。1839年制定了一部受卡马拉总统直接影响的新宪法,于1839—1842、1845—1854年施行;内容有,总统比以前享有更多权力,任期6年;国务委员会由15人组成,可授予总统非常权力;年满25岁的识字男性公民有选举权;众议员须年满30岁、参议员须年满40岁,参、众议员均须拥有法定数量的收入;该宪法的特点是强调秩序甚过自由。1856年,秘鲁议会又颁布一部宪法,因反对人数极多而只施行了很短的时间;它规定了一些自由主义主张,如国家不得替教会征收什一税,取消教会与军队自设法庭对卷入民事刑事案件的教士与士兵行使审判权;总统权限缩小,他与内阁成员共同制定国家政策,对内阁成员议会有权予以弹劾和撤换;不论何时授予总统在非常时期的特别权均须经议会批准;由议会而非总统行使对军人晋升的控制权。1860年,由拉蒙、卡斯蒂利亚总统在1858年解散议会后操纵选举而建立的服从于他的议会制定新的宪法,除1867年宪法的影响外,一直施行到1920年止;它恢复了总统对武装部队的完全控制,使总统和行政部门的权限大于议会;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撤销了除市议会外的地区一级立法机构;禁止国家征收什一税,取缔教会与军队的审判权;总统任期从6年减为4年,不得连选连任。1867年,自由主义者占优势的秘鲁议会通过一部宪法,1868年保守派得势后宣布废除并恢复1860年宪法;它规定禁止政府征收什一税,取缔教会审判权,禁止教会拥有永久的土地;其特点是加强了议会的权力,削弱了总统的许多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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