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船 |
释义 | hospital ship各国特别并专用以救助、医治并运送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而建造并装备的船舶。医院船按其所有人可以分为三种。(1)国家建造和装备的军用医院船;(2)各国红十字会、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或个人使用的医院船;(3)中立国的红十字会、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或私人使用的医院船。在形式上,享受医院船待遇的船舶可以分为:(1)上述各类专用医院船;(2)国家或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为沿海岸救生用的小型船只;(3)军舰上设立的病室。根据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医院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加以攻击或拿捕,冲突各国及中立国与非交战国应随时对医院船予以尊重和保护。各冲突国应保证医院船应免受海上炮击或轰击。凡在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迫于陷落敌方手中港口的任何医院船,应准其离去。医院船上的宗教、医务及医院工作人员及船员,应受尊重和保护;不论船上有无伤者、病者,在医院船上服务期间不得被俘。为了保证医院船的安全,该公约同时规定了医院船使用的一些具体规则,其中主要有:(1)各国在使用军用医院船前十日,应将该船的名称和说明通知冲突各方。通知书内必须载明的特征应当包括该船的注册的总吨位数、从船首至船尾的长度以及桅杆烟囱的数目。(2)各国红十字会及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或私人使用的医院船必须备有负责当局发给的证明书,载明该船只及装备在出发时已在该当局的管辖下。(3)各中立国红十字会及官方承认的救济团体或私人使用的医院船,如受冲突一方管辖,需经其本国政府的预先同意及该冲突一方的认可并通知敌对国家。(4)军舰上的病室及其设备应受战争法规的限制,在伤者、病者需要期中不应改作其他用途。但病室落入敌方司令权力下,而该司令保证对疗养中的伤者与病者予以适当照顾后,于紧急军事需要时,得将病室改作它用。(5)冲突各方不得将医院船只作任何军事用途,医院船绝不得妨碍战斗员的行动,每次战斗中及战斗后,医院船只行动上所冒的危险应自负其责。(6)商船改装的医院船,在全部战事期间不得改作它用。(7)医院船不得备有和使用密码,进行无线电或其他方法通讯。(8)各类医院船只应一律外涂白色,船体两侧和平面应画上尽量大的深红十字,以便在海上、空中易于识别。除悬挂国旗(中立国医院船只还应悬挂其所受指挥国的国旗)外,还应在主桅杆上悬挂红十字旗。各种医院船应不拘国籍,对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予以救济和协助。冲突各方应有权管制及搜查各类医院船只,并得拒绝其协助,命令其离去,指定其航线,控制其无线电及其他通讯工具的使用,在情况严重,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扣留医院船只,其期限自截留之时起不得超过7日。医院船及军舰上病室应得的保护不应因下列情况停止:(1)医院船或病室船员为维护秩序,自卫或保护伤者、病者而配有武器;(2)船上有专为便于航行或通讯用之装备;(3)医院船上或舰上病室内发现有由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身上所解除的随身武器及弹药而尚未缴送主管部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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