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释义 |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手续,致使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重组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款约定被严重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要求撤销的,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提起诉讼的承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案件除下列原因外: (1)移交司法管辖区的(2)被送达或延迟的 (3)等待另一诉讼结果和残疾评估结论的 (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听证 (5)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 (6)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劳动者要求劳动报酬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受理仲裁申请的证明或者《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仲裁裁决涉及多个项目,且每个项目中确定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受理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或者劳动者撤回诉讼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和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第十七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终止监督程序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根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裁定暂停执行 如果雇主撤回其撤销最终裁决的申请或其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命令恢复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业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对不执行提出抗辩,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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