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 |
释义 | 在劳动法中是指为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诊断治疗疾病伤残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 日 劳动部公布试行)第12章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医疗机构者,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建立健全制度;未设立医疗机构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如因条件不能设立,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为病伤职工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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