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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释义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又称“劳动鉴定委员会”。实行劳动保险的厂矿企业设立的负责批准职工因病、伤疗养的休假、复工和确定残废等级的专门组织。1957年2月26日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规定,委员会由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行政、工会、人事和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组成,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5至1 1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1人及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企业行政的副厂长(副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企业医疗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应受地方卫生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并须定期在企业的行政会议和上述部门报告工作。委员会对患病或者负伤的职工进行劳动力鉴定时,必须在鉴定证明书上写明病、伤原因(如一般疾病、职业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革命战争造成的旧病、伤复发等)由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如果没有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则由负责治疗的医师或医士)签名盖章并加盖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印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是:(1)职工患病、受伤需要休假在15天以上的,由医师提出意见。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发给病、伤假期证明书。(2)长期休养的病、伤职工,经过医师检查,认为已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是职工患病、受伤,经过治疗以后,医师认为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需要疗养,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其健康状况进行鉴定,企业行政方面必须根据委员会鉴定的意见负责分配调换适当工作或者送往疗养院(所)疗养。(3)职工患病、受伤经过治疗,终结确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经医师认为继续治疗无效者,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鉴定,企业行政方面根据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负责分配调换适当工作或者送往疗养院(所)疗养或者退职退休。(4)医师确定职工是否患职业病有疑难时,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负责解决。(5)监督企业行政方面对处理病、伤职工的复工、疗养、调换工作等执行情况;经常收集职工在这方面的意见;了解职工的劳动条件,对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状况提出改善意见;监督检查医师是否正确对待病、伤职工的治疗和批准休假的工作。(6)企业行政在执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决定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时,可提交地方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研究解决。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公费用,由企业行政办公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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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