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缅甸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缅甸现行宪法。1974年1月3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分为序言、国家、基本原则、国家结构、人民议会、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人民司法委员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等16章209条。主要内容: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国家应在国内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化,适合实行合作化的企业应实行合作化,国家按照法律准许不损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私人企业存在。国家的结构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在国家内消灭人剥削人、一个民族剥削另一个民族。国家保护以农民和工人为基础的劳动人民的利益。国家实行一党制,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为领导国家的唯一政党。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属于以农民和工人为基础的包括各族人民在内的公民。每个公民不论种族、宗教信仰、地位或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人民议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正常任期为4年。组成人民议会的人民代表由有选举权的公民以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人民议会是唯一的国家立法机构,唯一有权制定有关国家经济计划、年度预算和税收的法律。人民议会决定重大事项时以全体代表的75%表决通过,决定一般事项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国务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应对人民议会负责。国务委员会由人民议会从人民代表中选举的总理和其他代表组成。任期同人民议会任期相同。国务委员会主席即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总统代表国家。国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解释宪法以外的法律、颁布法律和条例、从人民代表中提出部长会议、人民司法委员会、人民检察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任免副部长、决定大赦、作出关于与外国建交、断交和任命、招回驻外使节的决定、废除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符合法律的决定和命令、授予荣誉称号、荣誉勋章等。部长会议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成员由人民议会从人民代表中选出。部长会议从自己的成员中选举1人担任总理。部长会议在人民议会开会期间对人民议会负责,闭会期间对国务委员会负责。人民司法委员会、人民检察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分别是国家最高司法、检察、监察机关,均由国务委员会提出由人民议会从其议员中选举产生。宪法序言和19条重要条款的修改须经人民议会75%以上通过后,再由全国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通过。其余条款的修改须全体人民议员75%以上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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