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之诉 |
释义 | 医疗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生产、配置、销售、运输等活动,国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理。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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