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的效力等级 |
释义 | 一项规范性文件在全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立法效力等级的差别表现为较低等级的立法不能与较高级别的立法在内容或基本原则上相抵触。一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全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创制该文件的方式。不同等级的国家机关由于权限范围不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处于不同的效力等级;同一国家机关按不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能存在效力等级的差别。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中国立法的效力等级依次为:(1)宪法。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立法均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即为无效。(2)法律(狭义上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法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其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有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其效力等级应等同于其批准机关制定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以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分别依其制定机关的权限范围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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