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政务廉洁,开展举报工作而作出的规定。1988年1 1月25日作出,1988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共4章35条。第1章:总则。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室)”,专门处理举报工作。主要任务: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惩治犯罪,为廉洁公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受理举报案件范围是:贪污罪案、受贿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案、渎职罪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对其他刑事案件的检举、控告,应予接受,接受犯罪人的报案自首。第2章:处理举报的程序。共分接受举报、移送与立案、催办与结案、对举报人的答复四节。第3章:保护与奖惩。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严禁将举报案件、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举报罪案经查证属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第4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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