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基层工作而制定的条例。1989年12月20日公布。主要内容: ❶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 ❷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❸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在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工作。它的任务是:1)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2)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对人民检察院批准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实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进行检察,发现问题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4)结合检察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5)开展调查研究,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6)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