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称“人民检察署”,隶属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现名,始成为独立的国家机关;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建制;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设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主要职权: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批逮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总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惩治犯罪,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遵守法律,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统一行使,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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