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
释义 |
一、合同法中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 二、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都了情势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第29号复函指出:“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3、《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谈纪要》(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文)指出: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也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 三、情势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中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相关内容。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发生了一些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归责、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的客观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都可以变更的。大家要注意的一个时效就是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发生了情势变明显就是属于可预见范围,不算显失公平,面临的风险需要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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