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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
释义

人民检察院

我国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建国初期的检察机关称为“人民检察署”。根据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规定,全国设最高人民检察署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各级人民检察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该法律规定,全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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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