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清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
释义 | 清政府于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制定的法规,未及颁行。共8章80条。8章的标题依次为:总纲、逮捕人犯、搜索证据、护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接收呈词、附则。章程规定执行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为:区长、区员、警务长、巡官、巡长、巡警。其职责为在各自附属检察厅区域内执行检察事务,并受检察厅长官调度。拘传人犯,若所拘传的中国人犯居住、营业在租界内或外国人船舶内,须经该国领事或公署同意;若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犯罪,须将该人犯拘送最近口岸之该国领事,由领事审讯办理。若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人有犯罪情事,亦须由该国领事依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办理。这些规定体现了该章程的半殖民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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