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能老人监护人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失能老人监护人怎么办理 失能老人监护人办理的方式是可以由老人的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经老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如果对于监护人谁担任有争议的,可以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老年人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开 老年人指定监护人证明的开具需要由老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需要带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监护人证明在许多场合有着重要的作用,如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以及到银行取款等,都需要证明监护人的身份。 ![]() 三、老人的监护人有权处理房产吗 老人的监护人有权处理房产。但必须是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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