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国宪法法院 |
释义 | 德国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法院。由1919年魏玛宪法时期高等法院发展而来。分联邦宪法法院和各州宪法法院。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始设立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3月12日设立于卡尔斯鲁厄市,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自在政府官员、律师、高校法律专业教师及其他人员中选任8名。其中,各有5名为终身法官,其余法官任期为8年,可连选连任。法官条件为:必须年满40岁;具有联邦议院议员的被选资格或具有被任命为高级文官的资格;或对法律有特别研究并富有行政经验者。在进入宪法法院之前,在某一个联邦法院至少工作过3年,不得任各级议会议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退休年龄为68周岁。联邦宪法法院分为两庭,第一庭主要负责对于联邦法律与州法律是否相符的争议;第二庭主要负责审理有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政党是否违宪的案件、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对联邦总统的起诉、关于联邦与州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关于国际法的某一规定是否符合联邦法律的争议以及关于联邦与州、州与州之间的公法争议等。院长和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选举产生,院长主持第一庭,副院长主持第二庭。联邦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有:(1)联邦参议院与联邦议院、联邦政府和联邦总统之间有关权限的争执。(2)联邦与州之间有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的争执。(3)联邦与州之间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执,特别是各州执行联邦法律和联邦实施监督时产生的争执。(4)其他联邦与州之间或州与州之间的宪法争议。(5)对联邦议院有关大选和议员资格问题决议的申诉。(6)某一政党是否违宪;(7)关于宣布剥夺基本权利的案件。(8)公民认为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侵犯的起诉。(9)对联邦总统和联邦法官的弹劾。其审查方式有:(1)抽象的原则审查,即某项在实施前或虽已实施但未发生由该法律引起的具体案件,在联邦政府、各州政府或联邦议院中1/3议员的请求下,宪法法院可对该项法律进行审查。(2)附带性违宪审查,即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一法律违反了基本法,就将该案件移送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如果认为违反州宪法,便将该案件移送有关州宪法法院审理,联邦或州宪法法院通过审理该案件审查所涉及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3)宪法控诉。宪法法院只需简单多数即可作出判决,但某些涉及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弹劾总统、取缔某一政党等重要案件,则需2/3多数方能作出判决。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参见〔宪法控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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