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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实证主义法学
释义

德国实证主义法学

19世纪下半期产生于德国的一个分析主义法学派别。其代表人物有J·梅克尔、A·波斯特、O·迈尔等。虽然这个学派晚出于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但却非以它为渊源,而主要是德国土生土长的东西。在当时落后的德国,这个学派是软弱的中产阶级的理证,经历了和该阶级相同的曲折道路。德国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是:所涉及的研究对象,限定于实证法;作为方法,严格地局限于对实证法的认识,避免价值判断,即坚持逻辑方法,排斥社会学派的同等方法和自然法学的方法;仅仅从规范的逻辑联系上、从法律的权限和程序上确定现行实定法的法律地位。同此,它必然导致“恶法亦法”的结论。正是这个原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实证主义法学成为纳粹统治的现成工具。社会学法学先驱者L·耶林曾把德国实证主义法学讥讽为“概念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背上法西斯主义帮凶的恶名,这个学派很快地消逝了。但它给西方法学家们遗留有不少引起争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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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