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理寺 |
释义 | 官署名。为南北朝到清代的中央审判机关。古称法官为理或李,此齐始设大理寺,以寺为官署,掌审核刑狱案件。其长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隋唐皆沿其制。唐高宗一度改为祥刑寺,旋即复旧。宋代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元代未用此制。明代设三法司之制,以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掌纠察,大理寺负责驳正,凡刑部重囚皆送大理寺覆讯后定案。明大理寺官员自少卿以下分左、右之职,分区负责,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属左,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属右。清代大理寺卿及少卿,由满、汉族各一人充任,凡有特别重大的刑狱案件,会同六、都察院、通政使司共同审议。清末,改称大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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