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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清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释义

大清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颁布的关于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的组织法,未及颁行。共5节45条。第1节:总纲。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行政衙门干涉;案件分刑事、民事两类进行审判;审判采用合议制;设检察官,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并监督审判是否合法及监督判决之施行。第2节:大理院。规定大理院负责审理的案件为:
❶终审案件;
❷官犯案件;
❸国事犯案件;
❹各直省之京检案件;
❺京师高等审判厅不服之上控案件;
❻会同宗人府审判重罪案件。并规定,“大理院之审判,于律例紧要处表示意见,得拘束全国审判衙门。”大理院一切事务,由大理院长官指挥,行政事务亦由其监督。大理院在京直辖审判机关为: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城内外地方审判厅、京师分区城谳局。第3、4、5节为关于三级审判机关职权的规定。城谳局负责审判的民事案件为:200两以下之诉讼及200两以下之价额物产之诉讼;田土疆界案件;占据案件;有雇佣关系之案件;旅人客店及饮食店主人间所起之诉讼,旅人与运送人间所起之诉讼。城谳局负责审判的刑事案件为:违警罪有不服者;罚金15两以下者;枷号者;妇女折赎在40两以下者;徒罪无关人命者。城谳局附设传问所,可暂羁留与案件有关之嫌疑者,并设检察局,管辖地段内警察须服从检察局之指挥。地方审判厅为合议第一审判衙署,负责审判的刑事案件为:不属城谳局权限及大理院特别权限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城谳局判决的控诉案件。地方审判厅负责审判的民事案件为:除城谳局及上级审判权限以外的事项第一审案件;不服城谳局判决之控诉案件;商民破产事件。地方审判厅设待质所,可拘留案情重大的人犯或被告人。厅内设检察局,置检察长1人。京师高等审判厅合议第二审判衙署,负责审判的案件为:地方审判厅第一审判决不服之控诉;城谳局判决经过第二审判之上告。高等审判厅附设检察局,置检察长1人。《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系近代中国第一部审判机关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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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