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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洪水保险产品的建立
释义
     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只有当洪水威胁到人类安全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并造成损失时,才称为洪水灾害。我国的洪水灾害十分频繁,近百年来,我国发生过很多次洪水。例如:1915年珠江大水,广东、广东人参与,采取国家支持一部分、企业承担一部分、人人贡献一部分的模式,才能积累壮大风险基金,做到风险分摊、利益共享。五要强制推行。有的国家洪水保险遵循自愿原则,但洪水风险在我国空间分布差异大,人们自愿参加专项洪水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保费积累少,无法达到聚少成多、分担风险的预期效果,不利于发挥洪水保险的灾后救助补偿作用,必须采取强制推行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参考文献
     [1] 胡新辉,王慧敏.洪水保险理论基础及保费影响因素分析[J].人民黄河,2008,30(11):10-11.
     [2] 刘朝辉,胡新辉,王慧敏.多重风险下洪水保险需求分析 [J].人民长江,2008,39(20):88-89.
     [3] 吴秀君.激励减灾的洪水保险契约设计[J].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8,41(2):52-55.
     [4] 刘朝辉,胡新辉,王慧敏.国际洪水保险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水利经济,2008,26(5):36-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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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9: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