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大清报律
释义

大清报律

清末关于报刊管理的法规。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2月24日公布。共45条(正文42条,附则3条)。主要内容:凡开设报馆、发行报刊,均须事先呈报官府;各类日报、旬报、月报在出版前须按规定时限,交由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刊登宫廷宫论、混乱政体、扰乱公安、败坏风俗、诋毁他人等内容,对该发行人或编辑人分别处以罚金或监禁,直至禁止发行。并且对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自首减刑的规定。该律是在日本新闻条例基础上“酌加损益”而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