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清报律 |
释义 | 清末关于报刊管理的法规。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2月24日公布。共45条(正文42条,附则3条)。主要内容:凡开设报馆、发行报刊,均须事先呈报官府;各类日报、旬报、月报在出版前须按规定时限,交由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刊登宫廷宫论、混乱政体、扰乱公安、败坏风俗、诋毁他人等内容,对该发行人或编辑人分别处以罚金或监禁,直至禁止发行。并且对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自首减刑的规定。该律是在日本新闻条例基础上“酌加损益”而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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