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理院 |
释义 | ❶1906~1927年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起源于1906年清政府实行的“官制改革”。据清史稿·刑法志记载:“迨光绪变法,三十二年(1906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专司审判。于是法部不掌审理,各省刑名,画归大理院复判。并不会(会审)都察院,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之制度。”根据清宣统元年呈批,次年(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大理院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厅的审判活动;审理全国重大案件和不服高等审判厅第一审判决或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并执行“复判”。大理院最高长官为正卿,列职为少卿。下设刑科四庭,民科二庭。北洋政府统治时基本沿用。1915年修订法院编制法时,增设了大理院分院,以加强对地方审判活动的监督。1927年国民政府实行司法改革,将大理院改称“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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