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释义 | 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草案。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参照日本、奥地利和匈牙利的民事诉讼法,考虑中国封建社会的民俗,由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于1910年编制而成。共4编,22章,800条。第1编审判衙门,分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5章。第2编当事人,分当事人能力、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辅佐人、诉讼费用、诉讼担保、诉讼救助7章。第3编通常诉讼程序,分总则、地方审判厅之第一审诉程序、初级审判厅之诉讼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5章。第4编特别诉讼程序,分督促程序、证书诉讼、保全诉讼、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诉讼5章。这部民事诉讼法草案,由于清廷被推翻而未颁行。沈家本在写给清末代宣统皇帝的奏章称该草案“博访周咨,考列国之成规,采最新之原理,复斟酌中国之民俗,逐一研求。”它移入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同时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法律的性质,并在中国诉讼法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开,对于封建专横的司法体制的冲击很大,对于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也很大。草案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沈家本认为“诉讼关系其主旨在确定私权,执行关系其主旨在实行私权。”二者“不可强同”。把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分开。拟“于民事诉讼律外,续定执行律”。后来的国民党政府受其影响,也将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分开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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