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集解附例清初制定的国家的基本法律。清朝取得全国政权以后,曾经宣布暂时行用《明律》,同时组织力量自己修律,顺治三年修成,命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清律完全是参照明律制定的,也同样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篇目,其下的门类,甚至绝大部分条文都是照搬明律。所谓“集解附例”也是明代已有的形式,“集解”是汇集了对律文的解释,“附例”是指明中叶以后的“问刑条例”,“集解”与“条例”均附于律后,与律合编,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大清律集解附例》是一部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典,充分体现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断罪量刑必须援引其中有关的条文。康熙、雍正均多次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先后在律文后加“总注”、“小注”,疏解律义,所附“条例”也多次续纂修订。卷首还列《五刑图》、《丧服图》、《六赃图》、《纳赎图》等,所为“图”,即图表,对律文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