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布的清朝基本法律。乾隆初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正式改为《大清律例》,从此以“律例”并称。《大清律例》的体例与《大清律集解附例》一样,也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篇,其下分30门,436条,“条例”分别附于有关律文之后。《大清律例》的颁布标志着清律的定型,436条律文终清之世不再修改,惟有所附“条例”规定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道光以前大体上按期开馆修例。乾隆五年有条例1405条,至同治九年发展到1892条。由于“条例”经常因时制宜地修订,所以在司法审判时经常援引的是条例,而不是律,一般认为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当然律文也不是废止,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不与条例抵触的情况下,律文也同样被引用。“律”、“例”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中国古代立法的特点:使基本的法律条文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而以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可以随时修订条文使国家法律具有灵活性、针对性,体现了法“世轻世重”的思想。《大清律例》一直实行到清末光绪三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