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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黄金案
释义

黄金案Gold Case

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在罗马存有一笔很大的黄金储备,以备用于维持本国的通货。1943年,德国把其中2,338公斤送去柏林。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发现了这笔黄金并加以保管。1946年1月14日的《德国赔偿协定》第三部分规定:凡在德国发现的黄金储备都应该收集起来,作为一笔独立的基金,分配给自1938年以后因受德国掠夺而遭到黄金损失的国家。该规定委托法、英、美三国设立一个委员会来管理。阿尔巴尼亚是《德国赔偿协定》的缔约国,意大利亦于1947年加入了该约的这一部分。两国均根据赔偿协定向委员会提出取得这笔黄金储备的权利。1950年,委员会决定,它无权解决这项争端。1951年4月25日,法、英、美三国政府在华威顿达成协议同意把这问题提交给一名仲裁人进行裁断,请仲裁人断定这笔从罗马运去柏林的黄金是属于阿尔巴尼亚还是意大利,还是不属于其中任何一国。三国政府还签署一项单独声明:同意如果仲裁人作出有利于阿尔巴尼亚的裁决,这笔黄金则移交给英国作为部分偿还科孚海峡案中阿尔巴尼亚根据国际法院判决应给予英国的赔偿费,除非裁决作出后90天内阿尔巴尼亚向国际法院对英国的主张提出异议,或意大利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要求把这笔黄金交给意大利以抵偿意大利向阿尔巴尼亚的求偿,因为阿尔巴尼亚于1945年1月没收了阿尔巴尼亚国家的资产,而其中88.5%是属于意大利的。国际法院提名瑞士法官格·索塞—霍尔为仲裁人。仲裁人于1953年2月20日作出裁决,裁定这笔黄金是属于阿尔巴尼亚的。1953年5月19日,意大利向国际法院起诉法、英、美三国,认为:(1)应归还阿尔巴尼亚的这笔黄金应交给意大利的部分偿还因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被阿尔巴尼亚没收造成的损失;(2)它的要求是优先于英国的要求的。但意大利在10月30日向国际法院提出初步反对主张,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权在阿尔巴尼亚不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审理阿尔巴尼亚的国家责任问题。英国认为意大利这个反对意见等于撤回它的请求书。国际法院在1954年6月15日作出的判决中判称:法院已有效地受理了意大利提出的请求书意大利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该反对意见不等于违背华盛顿声明的条款和起到撤回请求书的作用。国际法院并判称:意大利的第一项请求书是以阿尔巴尼亚对意大利作出国际不当行为为基础的,对这问题,法院不能在阿尔巴尼亚不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由于第二项请求书是取决于第一项请求书的结果的,对于意大利的请求书是否优于英国的请求书的问题,因而法院不能加以审理。由于对这笔黄金的最后归属没有根本解决,这笔黄金仍由英国银行代表英、美、法三国委员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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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