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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麻醉药品管理之诉
释义

麻醉药品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在麻醉药品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有权对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的种植和生产、运输、进出口、使用进行管理。对于擅自生产麻醉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麻醉药品种植的;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壳的;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的;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的;擅自安排麻醉药品新药临床,不经批准就投产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的金额5至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复议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逾期又不起诉的,原处理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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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