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黄克功枪杀刘茜案 |
释义 | 抗日战争初期在延安发生的一件凶杀案。被告黄克功,男,26岁,少年时在江西加入红军,参加长征立过战功,在抗日军政大学任队长。被害人刘茜,女,16岁,1937年8月自太原来延安,先在抗大学习,后转入陕北公学。黄要求与刘结婚,被刘拒绝,黄即怀恨在心。1937年10月5日晚,黄身带手枪,邀刘到延河畔谈话,再次逼婚又遭拒绝后,黄便对刘连开两枪,当即夺去这位少女的生命。此案发生后,边区高等法院组成了以雷经天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根据案情判处黄克功死刑,呈边区政府审核。由于本案影响较大,黄克功曾向中央军委提出申诉。党中央和军委专门研究了本案,最后批准边区高等法院对黄克功的判决,并由毛泽东同志于10月10日写了《致雷经天》的复信,指明了判处黄克功死刑的原因和理由。10月11日在陕北公学召开了数千人的公开审判大会,当庭宣判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并宣读了毛泽东同志的复信。张闻天同志代表党中央发表了怎样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和婚姻关系的重要讲话。通过本案的公开审判,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了一次深刻的革命法制教育。详见〔毛泽东《致雷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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