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解决建筑业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民工兄弟甚至可以直接就工头问题起诉建筑公司或业主: 1。工程违法分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向工头支付相关拖欠工资 2。如果上级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或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兄弟可以要求上级承包企业或业主在未结算金额范围内直接支付相应欠款 上述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普遍。只要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兄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会予以高度重视。鉴于他们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或业主直接付款,资金也可以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省(局)和建设厅(建委),,自治区、直辖市: 为了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的薪酬权益,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扣缴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有条件地区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与沟通,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扣减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04年9月6日 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防止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扣缴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新建工程的企业,土建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扩能改造。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不得拖欠或扣减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形式民主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通知企业全体农民工,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薪酬支付方式中规定 VII。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严禁向“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VIII。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X。如果业主或总承包企业未能通过建设工程承包结算工程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业主或EPC企业应提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提前预付工资的限额限于未完工项目资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市场准入,依法取得新项目的招标资格和施工许可证,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基金,并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项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不按约定支付工资的 <2)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扣缴工资的 <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关于工资和报酬的权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处理违法行为。企业接受监督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件。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工资支付纠纷,按照国家劳动争议解决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事实清楚、裁决不及时的工资纠纷案件作出部分裁决,这将给农民工带来困难,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和患病期间工资的纠纷案件;企业未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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