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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否合法
释义

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否合法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具有有效条件的合同应在条件满足时生效。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应在条件满足时失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当阻止条件的满足利息,视为条件已经满足;如果不适当地促使条件得到满足,则应视为条件未得到满足。“
    

案例背景
    

2010年5月20日,肖某将位于广州的一栋自有房屋出租给孙某,租期三年,于2013年5月19日到期
    

2011年8月,肖某决定出售上述房屋,孙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于2011年8月10日达成口头协议e房价166万元
    

2012年8月,孙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
    

2012年9月1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同意已达成买卖合同,孙先生已全额付清。同时,双方一致认为,由于未能办理所有权转让,孙先生面临巨大风险(该房屋因限购而无法购买,水电费等相关单位仍向他收取),“甲方(肖)要求乙方(孙)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甲方有权终止销售,并于2012年10月15日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
    

,孙先生发表声明说,很难在两个月内完成所有手续。2012年12月10日,肖先生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Sun起诉继续履行合同并处理所有权转让。肖某反诉终止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孙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肖某(反诉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两个月内完成转让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目前,反诉被告在两个月内未完成转让手续,且已满足约定的撤销条件,反诉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对于反诉,原告收取的被告房款应相应退还
    

,根据XXX,判决如下:
    

I.终止反诉原告肖和反诉被告孙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II。反诉原告肖某返还反诉被告孙某166万元的购房款,驳回原告孙的请求
    

原告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原告孙某在被告肖某家居住三年,已向被告肖某支付了166万元的房价。如果合同终止,将明显损害交易安全,不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 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实质上是“逾期不处理”,这是一种行为而不是结果。在本案中,原告一直配合办理转让事宜,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了合作转让。但是,由于转让涉及第三方,即行政机关,因此不符合终止合同的条件。原讼法庭应纠正在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因此,根据XXX,判决如下:
    

I.撤销原讼法庭的判决。继续履行原告孙某与被告肖某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驳回反诉原告肖的索赔律师说原告孙在被告肖的房子里住了三年,已经支付了166万元的购房款。仅仅因为转让手续没有在两个月内完成而终止合同似乎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双方的积极配合下,转让也不可能做得很好,,而且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效率等因素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否达到等
    

1。《房屋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中是否约定了条件《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有条件的”
    

人民一般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民事行为的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该民事行为视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具有有效条件的合同应在条件满足时生效。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应在条件满足时失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当阻止条件的满足利息,视为条件已经满足;如果不适当地促进了条件的实现,则应视为条件尚未实现。“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找理由否定本案的条件很难”,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的条件说明——合同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当事人不是合法的,必须是合法的。这四个要素目前被法律界认为是最准确的条件定义。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满足
    

通过对上述构成要素的分析,在两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时,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它涉及行政机关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其次,它涉及卖方的合作
    

这种情况下的条件涉及第三方的义务,如果合同对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条件将得到满足,这显然对买方不公平。办理变更登记是房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本协议不是规定性的
    

本案合同规定“甲方(肖)应要求乙方(孙)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转让手续。甲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买卖并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可见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实际上是“逾期未办理”“也就是说,该条件是一种行为而不是结果,现在买方已经实施了交付处理,因此该条件不符合
    

二审法院对本案条件的描述是准确的。同时,双方的协议采取了司法干预,这反映了该要求司法公正和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守约方强烈要求行使撤销权的根本原因可能是希望根据房价变化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这种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正义。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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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