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权的保护—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63) |
释义 |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专利权的保护。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下同)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据此可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前提,但是本题并没有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新《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据此可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不是原告甲公司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即甲公司不提交也不违法。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如果甲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诉讼中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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