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品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的麻醉品单一公约全权代表会议于1961年3月30日通过的公约。《公约》生效后,其规定废止并更替除1936年《取缔非法贩运危险麻醉品公约》外的所有其他有关麻醉品的国际公约、协定及议定书。《公约》把麻醉品根据种类分为:附表I(成瘾性强的麻醉品)、附表Ⅱ(成瘾性弱的麻醉品)、附表Ⅲ (所谓的除外制剂)及附表Ⅳ(特别危险的麻醉品),附表IV在以前的公约中是没有的。《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视此种编入表内的麻醉品具有的特殊危险性,采取必要的任何特别管理措施;各缔约国并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及行政措施,规定麻醉品的生产、制造、输出、输入、分配、贸易、使用及持有,以专供医药及科学上的用途为限。《公约》规定对麻醉品的国际管制机关,并规定“缔约国承认联合国在国际麻醉品管制方面的职权,同意委托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执行本公约分别授予的职务。”此外,公约还对麻醉品的制造及贸易、鸦片的生产、罂栗草、古柯树与古柯叶的种植作了种种限制。1972年又签订《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对《公约》作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