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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
释义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WTO《政府采购协定》以及各国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供应商救济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救济制度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制度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五种途径,确定了政府采购的司法审查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完善的,完善的供应商救济制度,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目标的重要保证。
    1、询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活动的事项内容广泛,但主要是对采购活动的方式和程序、采购文件不明确而产生的疑问。询问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的方式。采购人就供应商询问的问题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质疑。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出请求,以恢复其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质疑是内部的救济程序,质疑的范围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规定、采购活动的过程和中标、成交的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的期间是在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同时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因为质疑的内容不仅涉及质疑供应商,也关系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3、投诉。投诉是外部救济途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投诉事项将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可以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4、行政复议。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投诉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诉讼。政府采购的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政府采购性质诉讼中,行政复议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投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的司法审查是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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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