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报失并停止付款后,您向法院申请公告的天数是多少 |
释义 |
银行受理挂失停付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开证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司催告或者起诉。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公示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同时,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指可能收到申请人遗失票据的人)申报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天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步骤 1。申请受理:遗失票证的,应当将下列材料带到付款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备案法院备案申请 (1)主体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员工为本单位员工的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还需要律师证书的副本和律师事务所的信函原件。如有不干胶纸,还应提供不干胶纸副本。 (3)公告申请 (4)汇票遗失人与最近的前一方(如销售合同)之间汇票流通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明。 (5)如果汇票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指示(6)由开证行或付款行发出的挂失和停止付款通知(如果某些法院要求,可直接在开证行或付款行办理) 2。受理后,法院向付款行和开证行发出暂停付款通知。遗失车票的人应当缴纳费用,法院应当处理公告,并在报纸上公告60天。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公告程序终止,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原受理公告程序的基层法院起诉。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失票人应当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进入除权阶段。合议庭收到除权判决申请后,如无异议,将作出除权判决,并宣布票据无效。票据遗失人按照除权判决规定的日期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适用的挂失和止付标的 票据法第15条规定,如果票据遗失,遗失票据的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并停止支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除外。该条款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如果票据丢失,它可以报告损失并停止付款;第二,不指定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除外。由此可见,挂失止付适用于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指定的票据。这项规定的必要性并不难理解。首先,挂失和停止支付本身的设置是为了防止付款人支付不应支付的金额。如果付款人不清楚,则不会发生支付账单的后果。当然,没有必要报告损失和停止付款;第二,报失止付的对方是票据的付款人如果付款人不清楚,谁应该报失止付?因此,前提是:如果没有指定付款人和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则不适用挂失和停止付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挂失和停止付款是一种在挂失票据后减少债权人损失和暂停付款的措施。并于三日内向开证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催告或起诉。此外,法律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咨询鲁巴的专业律师。com,谁将为您回答这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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