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保管人合同储户是仓储合同的双方,也就是说,仓储合同的主体在仓储合同中,为储户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经营人。仓库经营者可以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即:,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和仓储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托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同时从事仓储业务的许可证。在中国,仓储管理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丰富仓储业务,取得营业执照,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如果标的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无效。所谓不合格主体,是指主体不具备订立仓储合同的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仓储人首先应当具备合法资格,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仓储业务登记。除仓储合同不合格外,应由其他法人签署的仓储合同往往会导致仓储业务无效。因此,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姓名、姓名和地址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