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审判机关 |
释义 | 中国台湾行使审判权的机关。隶属于台湾司法院。普通法院依照审级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是台湾最高审判机关,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各若干个,分别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另设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冤狱赔偿复议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省或特别区域各设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除设民事庭、刑事庭外,还设专业法庭。根据地域范围,高等法院可另设分院。地方法院是审级体系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其管辖范围以县、市行政区划为原则。各级法院均设院长1人,负责全院行政事务。在审级制度上实行三级三审判。最高法院通常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一审、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和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提起的非常上诉案件。最高法院作为第三审法院为法律审,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高等法院对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有一审裁判权;对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定而抗告的案件,有第二审管辖权。地方法院管辖除上级法院管辖外的其他一切案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设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法、废弛职务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公务员的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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