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传 |
释义 |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对于已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的法律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拘传证》的内容包括: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工作单位,拘传的理由等内容。《拘传证》应当报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的情形,执行人员有权使用戒具。(3)拘传的时间。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立即放回,不得实行羁押。对于一次讯问不完的,可以再次拘传,不得变相羁押。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开始计算。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一次讯问不完的,到时应立即释放,至少间隔一段时间后方可进行下一次拘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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