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
释义 | 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明确了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确立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商品推荐者的法律责任。 1.广告主是虚假广告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如果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为虚假仍然参与其中,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情况,他们将承担全部责任。 4.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者,在虚假广告中误导消费者,也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细致的规定形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二、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 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方式多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即存在欺诈行为时,应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并可能加倍赔偿。 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支付违约金等。 这些方式涵盖了从即时的伤害停止到后续的损害补偿,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 现行立法在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及赔偿数额方面仍有完善空间,建议立法时应考虑扩大适用范围和提高赔偿数额,以更有效地制止虚假广告行为。 ![]() 三、追究民事责任的途径 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追究可从合同违约和侵权行为两个角度出发。 《广告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虚假广告行为的责任追究。 在《广告法》未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确定责任。 对于复杂情况,消费者不仅可以追求法律赔偿,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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