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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内阁
释义

苏联内阁

1990年年底以来的苏联政府。1990年12月26日苏联通过就完善国家管理体制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法,首次规定撤销苏联部长会议,设立隶属于苏联总统的苏联内阁。1991年3月20日苏联又通过苏联内阁法,使上述宪法规定具体化。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苏联内阁,即苏联政府,是苏联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苏联内阁对苏联总统和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苏联内阁总理候选人由苏联总统提名,并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否决苏联组成候选人时,苏联总统得将新的候选人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苏联内阁的组成人员是:内阁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部长若干人。各共和国(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政府首脑可以参加苏联内阁的工作,并具有表决权。苏联内阁的任期同苏联总统的任期相同,它向新选出的苏联总统交卸其全部权力。新组成的苏联内阁得将自己任期内的活动纲领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审议。苏联最高苏维埃如否决苏联内阁的纲领,内阁得辞职。苏联最高苏维埃如以2/3多数通过对苏联内阁的不信任案,苏联内阁得辞职。苏联内阁有权解决属于苏联权限内的、按照苏联宪法不属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联邦委员会职权范围之内的国家管理问题。和1977年苏联宪法最初文本的规定相比,苏联内阁的权限显著减少。它在许多问题上要和共和国“共同执行”,“共同管理,“共同实施”等。苏联内阁会议在必要时举行,但每季度至少1次。苏联总统有权出席内阁会议。苏联内阁总理,副总理和内阁办公厅主任(苏联部长)组成苏联内阁主席团,以保证对国民经济和解决其他国家管理问题的日常领导。苏联内阁总理领导苏联内阁并指导苏联内阁的活动。苏联内阁副总理根据职务分工,协调和监督各部、苏联内阁所属其他机关的活动,按照业务活动给予指示等。在苏联内阁总理缺位时,第一副总理代理总理职务。苏联内阁成员对委托给他们的工作领域负责,并为苏联内阁整个工作负责。苏联内阁办公厅主任领导苏联内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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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