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统一的联盟国家 |
释义 | 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外高加索联邦四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愿结合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由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两篇组成的1924年苏联宪法确认了新联盟国家成立的事实。上述四个苏维埃共和国成为苏联的成员国后,原来拥有的一些职权转归苏联行使。例如,外交和国防方面的全部职权交由苏联行使,外贸、运输和邮电事务以及全联盟性的工业部门及个别企业转归苏联领导。苏联规定统一的货币信贷制度,规定国民经济的原则和一般计划,规定国民教育的一般原则,规定保护国民健康的一般办法等。在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的联盟职权范围之外,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所以,各加盟共和国当时拥有解决本国国家建设、经济文化建设的重大权限。1936年苏联宪法以及1977年苏联宪法文本仍然规定,苏联是主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联盟。但是,这两部宪法的内容越来越清楚地体现了苏联整个国家的集中统一趋势。如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苏联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苏联体现了苏联人民的国家统一”;“苏联经济是包括全国社会生产、分配和交换各个环节的统一的国民经济综合体”。并确认苏联是主权国家。规定:“苏联的领土是统一的,它包括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苏联的主权适用其全部领土”。在同各加盟共和国的相互关系方面,苏联的主权不仅表现在加盟共和国宪法要符合苏联的宪法,而且表现在加盟共和国法律和全联盟法律相抵触时,以苏联法律为准;苏联规定加盟共和国同外国关系的一般程序,并协调这种关系;规定共和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一般原则;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可以废除同法律相抵触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等。1977年苏联宪法确认的联盟权限也反映了联盟集权趋势。例如,苏联的职权范围包括,制定和批准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家计划,制定和批准统一的苏联国家预算;规定价格政策和工资政策;领导国家的经济;执行统一的社会经济政策等。1989年以来,苏联一直在进行民族国家结构改革。1991年8月公布的苏联新联盟条约文本明显地缩小了联盟主权和职权范围,确立了苏联作为主权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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