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内部劳动规则 |
释义 | 所有社会主义集体生产参加者均应遵守的劳动行为准则,保证不受剥削的人们在生产过程中能协调一致、有成效地实现同志般合作,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法律手段,是劳动法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内部劳动规则有三种形式:(1)标准内部劳动规则,于1972年经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同意由苏联劳动和工资问题委员会批准公布,适用于所有企业、机关和组织;(2)部门内部劳动规则,结合经济部门的特点,征得相应工会组织的同意,由部门制定颁布的;(3)企业内部劳动规则,通常是把部门规则加上企业的补充规则合并而成,应征得企业基层工会组织的同意。三种形式的内部劳动规则均不得与现行劳动立法和标准内部劳动规则相抵触。内部劳动规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职工的录用和辞退程序;(2)职工的基本义务;(3)行政基本义务;(4)工作时间及其利用;(5)奖励制度;(6)对违反劳动纪律者的处罚规定。标准内部劳动规则的规范渊源有三:(1)直接引用劳动法的规范,如职工的录用、辞退、奖励和处罚的规范;(2)劳动立法结合部门情况的具体化,如企业行政和职工基本义务的规定;(3)由标准内部劳动规则自身规定的规范,如旷工的概念,奖励的原则等。内部劳动规则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它不仅规定职工的基本义务,也规定了企业行政或机关行政的基本义务。巩固劳动纪律的另一种法律形式为纪律章程。苏联的铁路运输、河海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邮电等部门均采用纪律章程,它是依据标准内部劳动规则结合本部门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一般情况下,它仅适用于本部门内一定范围的职工,而不是所有职工。通常,纪律章程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般原则;奖励;纪律处罚。内部劳动规则对巩固社会主义劳动纪律,科学地组织劳动,合同利用工时,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都是极为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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