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1988年底以来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2 250名苏联人民代表组成。其中,750名由选民人数相等的区域性选区选举产生(1989年年初苏联人民代表选举时,每选区的选民人数为25.73万人);750名由民族区域性选区按下列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32人,每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人,每个自治州选举代表5人,每个自治专区选举代表1人;750名由全联盟性社会组织按下列名额选举产生:苏联共产党、工会、合作社组织(集体农庄、消费合作社和公民的其他合作组织)各选举产生100名,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老战士和老工人联合会、科学工作者联合组织、创作者协会各选举产生75名,其他依法定程序建立并具有全联盟机关的社会组织共选举产生75名。来自于社会组织的苏联人民代表,可以由各该社会组织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或者各该社会组织全联盟机关全体会议的参加者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它作为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审议和解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一切问题。同时,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一系列专有权限。例如,通过和修改苏联宪法;就苏联权限内的民族国家结构问题通过决议;确定苏联国界,批准各加盟共和国之间边界的变更;确定苏联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批准苏联国家远景发展计划和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纲要;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批准对苏联最高法院院长、苏联总检察长、苏联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选举和任命;选举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废除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文件;通过有关举行全民投票(全民公决)的决议。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体苏联人民代表的多数票通过苏联法律和决议。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专有权限与改革前的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专有权限相比,有下列特色:(1)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权限扩大了。例如,它负责确定苏联内外政策的基本方针,通过举行全民投票的决议。(2)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限扩大了。它第一次有权废除苏联国家权力常设立法、命令、监督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文件。(3)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众多的代表人数和1年1次的例会决定了它将集中精力审议和解决最重要的全联盟性问题。例如,它仅负责批准苏联国家远景发展计划的苏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纲要,而不负责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者属于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命令、监督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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