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人民法院苏联设在区(市)的基层法院。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审判员,由本区(市)的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原则,采取密秘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公民在其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召开的公民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半。一切案件,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和其它应归上级法院或军事法庭管辖的案件以外,都归区(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在苏联98%的刑事案件和99%的民事案件都由区(市)人民法院审理。区(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人民审判员1人和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区(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可以向它所在的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州、市法院,自治州法院或自治专区法院提起上诉和抗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区(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照监督审程序,由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检察长,边区、州、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检察长,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边区、州、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法院院长提出抗诉。 |